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569號
PCDV,114,監宣,569,202510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黃致菁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A01依附件「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
約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之不
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為聲請人A
01之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以94
年度禁字第11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復經本院於113年5月21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556號裁
定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復聲請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207號准予備查在案。因相對
人名下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與第三人廖富錕共有,
為使土地能有效利用,亦避免將來因世代繼承共有人數增多
而使產權複雜化,聲請人業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擬依附件「共
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所示內容為協議分
割,相對人於分割前、分割後之持分價值均為新臺幣(下同
)5,476,300元,對其而言並無不利,故為相對人之利益,
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辦理如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分
割契約書所示之相對人所有不動產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
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
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
,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
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
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規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
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
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
3規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
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因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
之監護規定已自98年11月23日開始施行,而過去受禁治產
告者視為新修正之「監護宣告」,過去之禁治產人之監護人
亦須適用新修正之監護規定。次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
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
之許可。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禁字第11號裁
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依法視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復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556號裁定指定關
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甲○○開具
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另以113年度監宣
字第207號准予備查在案一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等卷宗
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次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
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所
有權分割契約書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結果通知
書暨地籍參考圖、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前揭資料
,勘認相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不動產經分割後並未侵害相對
人之權利,且相對人之最近親屬亦表達同意處分如附件所示
之不動產,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及親屬會議同意
書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代為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尚符
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相
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
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
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
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
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
人即監護人於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
,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