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必粹間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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