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柯俊結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俊宏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聲請人本人,合計6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10份×51元=3,060元) 。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原因為何?三、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四、依聲請人陳報戶籍謄本及住宅租賃契約書所示,聲請人之現 居所與戶籍地相同且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 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 相關證明」(聲請人原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期間 僅至民國112年12月6日止)。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 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9年7月25日至1 14年7月24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清算前二年』、『聲請清算後迄今』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 分別製作聲請前二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清算前二年 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 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 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 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 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 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清算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清算前 2 年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 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 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 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 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 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證明。另依聲請人陳報土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所 示,聲請人所申請勞保紓困貸款於113年1月18日撥款10萬 元,聲請人於次日即將該10萬元悉數提出,請說明用途為 何?何以需一次性提領10萬元使用?
㈣聲請人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倘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陳報有扶養「成 年」長女1人、未成年次女1人,應說明受扶養人居住何處? 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及生活必 要支出費用;又就扶養費部分,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負扶養 義務之人?如有,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請說明,聲請人長女現年23歲, 應已逾正常學制大學畢業年齡,何以聲請人陳報長女現仍為 大學在學?(如有一段時間停、休學,請說明停、休學起迄
期間並詳實說明原因;如為所就讀學制修學期間非為正常學 制之4年(如醫學系為7年等),請說明所就讀學制修學期間 年限,及聲請人長女開始修學之起日與預計迄日;如聲請人 長女現所就讀學制為研究所,則請說明開始修學之起日與預 計迄日)並請提出聲請人長女之在學證明,暨說明聲請人仍 須扶養長女之必要。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 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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