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347號
PCDV,114,消債清,34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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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盧麗安
代 理 人 陳婕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
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
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法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
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2人,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114年9
月1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9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二)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9月19日起至114年9
月18日止,及114年9月19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請提出聲請人所主張之收入匯入金融機構封面及內頁明細、
薪資明細表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
國民年金等)、勞工退休金、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
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
助、身障津貼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
:子女給付之扶養費、兄弟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並提
出所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政
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
核對。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⒈聲請人如有需應分擔受扶養人,請說明應分擔受扶養人之扶
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併提出11
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
前2年實際支出予受扶養人之扶養費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⒉如有應分擔受扶養人,請說明受扶養之人自112年9月起迄今
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補助、身障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低收、中低收入
戶補助、健保補助等)?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受扶養
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
,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何項
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⒊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工作能力、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每月收
入。
七、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現住地即戶籍址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是否有
親屬關係?如係租賃,請提出租賃契約。
 ㈡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月前即114年7月間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
之原因?
 ㈢聲請人陳報現受有強制執行,請說明目前受有強制執行之情
況(如扣押財產中、查封、拍賣等)。
 ㈣說明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
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成立?或向法院、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或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向銀
行公會請求協商成立?如有,請陳報下列事項:
 ⒈係於何時、向何單位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⒉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及債務清償方案。
 ⒊成立後有毀諾情事,請說明當時毀諾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⒋陳報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僅列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金陽信公司)1人,是否有意願與金陽信公司調解(屬一
般調解,非消債條例之調解),如有意願請提出調解方案。
 ㈥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清算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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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