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4年度,316號
PCDV,114,消債清,316,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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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張登凱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4年9月2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
+1)×10×51=6,120。  
二、查聲請人年約66歲(48年生),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
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
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填載目前收入為年金、補助及親友支助,請陳報每月
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及
親友為何人、支助方式及金額等請詳細說明;另收入是否足
支應每月生活所需?有無漏未陳報之收入暨有無打工?並提
供佐證資料,以釋明每月平均收入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四、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
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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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