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70號
PCDV,114,消債更,770,202510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楊廣潮

代 理 人 洪旻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俊宏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聲請人本人,合計4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人×10份×51元=2,040元) 。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另聲請人陳報於民國86年間有一筆連帶保證債務,請說明主 債務人為何人,因何原因貸款、為何由聲請人擔任連帶保證 人?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四、依聲請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民事陳報狀所示聲請人之現居 所與戶籍地不同,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 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 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另說明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



何人?戶籍地之所有居住者為何人?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 因理由。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 如戶籍地為租屋關係,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 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
五、依聲請人所提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示,聲請人似有股息收入,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民國112年5月29 日至114年5月28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 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二年』、『聲請更生後迄今』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 分別製作聲請前二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股票(含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外幣、保 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 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 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 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 原因為何。依聲請人所提中華郵政存簿內頁交易明細所示 ,聲請人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老年年金收入外,尚有 社會局各項補助,請一併說明各該補助之項目、金額。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 2 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 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 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 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 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 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證明。另依聲請人所提中華郵政存簿內頁交易明 細所示,聲請人於112年度12月份、113年度1月份、6月份 並無繳納租金之交易紀錄,請聲請人說明原因為何?是否 有人與聲請人分擔租金或受有親友資助
  ㈣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倘有,請提出各該汽 、機車之行照正反面影本,及各該汽、機車之殘值估價單 。
  ㈤聲請人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倘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㈥依聲請人所提中華郵政存簿內頁交易明細所示,聲請人每 月收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老年年金後,即旋將帳戶內



款項悉數匯款予訴外人「江品頤」,請聲請人說明與江品 頤間之關係,及每月均將全部存款匯予江品頤之原因。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 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 ?有無其他可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 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