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董函榆即董佳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6,63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51×10=6 ,630)。
請提出聲請人109至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7 、9 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 者,債務人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者;依聲請人具狀所陳其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然因有 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毀諾情事,故請聲 請人提出其與金融機構債權人當初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 清冊,並說明於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其何時開始未 依約履行?另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 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再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
立當時其每月收入及必要生活費用為何?以及嗣後因何不 可歸責之事由發生,使其增加多少費用支出,致無法履行 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並請一併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例 如當時之薪資單證明及支出費用憑證。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 0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 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 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3月21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3月21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3月21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 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此外,依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 序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可知聲請人除在 業聖實業兼職工作外,另有打零工之其他收入,故請依 上開說明一併提出每月薪資資料供參。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吳○菲、吳○宏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3月21日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 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 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3月21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 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 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依聲請狀內所載聲請人之扶養人有未成年子女吳○菲、吳○ 宏,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之證明文件 (例如以上開等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及扶養費支出之 證明),且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 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其子女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例如聲請人之前配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其餘扶養 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吳○菲、吳○宏自112至113年度之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 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含所有扶養義務人之部分)。
依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 載,可知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對聲請人有任何 債權,故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 即有錯誤,故請聲請人一併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向本院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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