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李凌風
代 理 人 黃舜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3,57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3,570 )。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自109至110及11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9至114年度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含父親部分)。並請一併提 出受扶養人李永和、李凌俊、李凌志自112至113年度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9至目前為止之勞 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 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 有與父親同住)?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4月29日起至目前為止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 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
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永和、李凌俊、李凌志自聲請 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4月29日起至目前為止,聲請人與前 開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 或其他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或行政機關函文等文件,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 4月29日至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12年4月29日 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4月29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聲請人如有扶養李永和、李凌俊、李凌志等人,則請提出 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前開受扶養人之證明文 件(例如以其父親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以及就該扶養 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 對其母親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 。另請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資料(記事 欄勿省),以證明其等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此外,另請提 出受扶養人李凌俊、李凌志等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 生能力,需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據資料。
關於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起至目前為止之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是否亦同意依新北市政府歷年所公告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若不願意者,則請提出每月支出 費用(包括餐費及其他各項生活日用用等開支)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