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盧蓓蒂
代 理 人 張韶庭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4+1)×51×10=7,65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至114年2月17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有公司證明之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併提出聲請人113年度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2年 2月18日至114年2月17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之 支出情形是否仍相同?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2年 2月1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