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46號
PCDV,114,消債更,146,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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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雅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
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
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
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
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
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
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
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20萬元以下者而言(
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父母親之醫療費用、生活費用等
壓力下,多次以信用卡、信用貸款方式籌措費用。於民國11
3年間雖曾向最大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光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並同意每月清償8,806元、分156
期、年利率百分之6之方案,惟聲請人又向民間融資公司貸
款貼補收入不敷支出之費用,使債務已累積至無力負擔,且
無法履行前置協商成立之方案,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固陳報債務總額共計2,050,261元之情,有聲請人提出
債權人清冊陳報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惟與債
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總額12,595元、
新光銀行陳報之債權總額877,179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有限公司陳報之債權總額46,362元、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陳報之債權總額47,74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陳報之債權總額26,861元、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之債權總額340,089元等情有異,有債權人之陳報狀
可稽(見本院卷第171、181、197、209、213、223、頁),
而債權人前開金額係再加計到期之利息、違約金,並扣除已
清償之部分債務,故應以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為準,又依聲
請人所陳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總額790,803元為有擔保之債權(見本院卷第111頁)
,復未陳明擔保權利行使後不足清償之債權額,是依首揭規
定,應予剔除。綜上,本院暫以1,350,835元(計算式:12,
595元+877,179元+46,362元+47,749元+26,861元+340,089元
=1,350,835元)計算。則聲請人之上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符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規定。
 ㈡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進行前置協商達成協議,自113年2月
10日起分156期清償、年利率百分之6、每月清償8,806元、
總金額952,222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於113年10月起即未
依約清償而毀諾等情,有新光銀行114年4月7日債權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63號民事裁定暨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等件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1至196頁),堪認
聲請人有前置協商毀諾等節,應為屬實。且聲請人陳稱:其
於聲請日前5年內未擔任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有聲請人提
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員工薪資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41至43、48、5
1至55頁),亦足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消費
者。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除須判斷聲請人有
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尚需符合消
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規定之要件。查,聲請人陳報其於毀諾時之
薪資每月約為3萬元(見本院卷第349至353頁),扣除新北
市113年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9,680元與聲請人應負擔之
母親扶養費3,116元(詳如後述),尚餘7,016元(計算式:
3萬元-19,680元-3,116元=7,016元),不足支應前開債務協
商分期還款方案8,806元,堪認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債務清償方案應清
償之金額,則依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於113年10月毀諾係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平均每月收入:
 ⒈聲請人財產部分:
  查,聲請人名下無其他不動產及無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亦
無有效具解約金之保單,僅有均為2015年出廠之汽車、機車
各1台(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號)等情,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車執照、投資人開立帳戶明
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
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可參(見本院卷第45、259、267至275、3
11至314頁),而上開汽、機車出廠迄今已屆10年,均已逾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機
車、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而無殘值。次查,聲請人名下銀
行存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存款帳戶
截至114年5月7日餘額為1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戶截至114年6月11日餘額為
121元,合計122元等情,有聲請人所陳中華郵政之歷史交易
清單、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77、304頁)
,是聲請人上開資產顯不足以清償聲請人所負之債務。
 ⒉聲請人收入部分:聲請人主張現任職於台灣珂嫵健身事業有
限公司,薪資如附表所示,平均每月薪資為30,018元(計算
式:810,494元÷27月=30,0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情,
有員工薪資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5至369頁)。再聲
請人並無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亦無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領取給付、津貼或補助紀錄等情,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
年4月2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4月7日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第177、207頁),是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0,018元
,本院即以此作為聲請人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
 ㈣每月必要支出狀況: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
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
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之2條定有明
文。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房租9,000元、水
電瓦斯費1,000元、伙食費12,000元、醫療費1,000元、加油
費3,000元、生活費及日用採購4,000元,合計3萬元等語,
有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1頁),然
此已逾114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20,2
80元,聲請人上開支出是否必要,並非無疑。衡諸消債條例
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
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
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是以,債務人為
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
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
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
求而適當控制其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並應依一般生
活所需及合理範圍予以計算消費支出,方屬合理,因之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定之」。是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20,280元為
定,逾此範圍即不予計入。
 ⒉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
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陳稱:每月尚需負擔父親之看
護、醫療費用8,000元、母親之醫療費用8,000元,合計16,0
00元等語(本院卷第25頁),然查,聲請人之母親羅庭英,
現年68歲(00年00月出生)、患有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
惡性腫瘤、未明示側性肺續發性惡性腫瘤,無工作收入且無
不動產、動產等情,有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診斷證明書、羅庭英之戶籍謄本、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佐(本
院卷第37、39、375至377、379頁),足認聲請人之母親不
能維持生活,而有扶養之必要,依民法第1115條第3條之規
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該扶
養義務。次查,羅庭英自112年3月起迄今領有老年年金每月
1,044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8,226元,合計9,270元(1
,044元+8,226元=9,270元),另羅庭英之中華郵政存款帳戶
餘額截至114年6月21日為55,440元,有南投縣政府114年4月
7日函、中華郵政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
99、373頁),復參酌行政院衛福部公告臺灣省114年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計算數額即18,618元,扣除
上開羅庭英每月所領取之老年年金及勞工保險給付為9,348
元(計算式:18,618元-9,270元=9,348元),又與聲請人同
扶養順序之兄弟姊妹合計為3人,有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可佐(見本院卷第243、245頁),是依比例分擔後
,聲請人應負擔之合理金額為3,116元(計算式:9,348元÷3
=3,116元),逾此範圍應予剔除。至聲請人之父親吳楨順名
下有房屋2筆及土地1筆,公告現值合計1,587,500元(計算
式:6,200元+76,500元+1,504,800元=1,587,500元),且自
112年3月起每月領有老年年金每月7,550元、113年起迄今每
月領有8,110元之情,有南投縣政府114年4月7日函、本院稅
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9、411頁
),則聲請人之父親係屬有資產之人,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
情,是聲請人主張每月尚需負擔父親之看護、醫療費用8,00
0元部分,應予剔除,不計入其每月必要支出。
 ⒊綜上,本院認定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為23,396元(計算式
:20,280元+3,116元=23,396元)。
 ㈤勾稽上情以觀,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收入30,018元,扣
除其每月必要支出費用23,396元後,有餘額6,622元可供清
償債務(計算式:30,018元-22,362元=6,622元),又聲請
人之債務總額為1,350,835元,扣除聲請人前開資產122元,
剩餘1,350,713元,若以每月可用餘額償還積欠之債務,僅
須約16.9年即可將上列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1,350,713
元÷6,622元÷12月≒16.9),衡聲請人係於00年00月出生(見
本院卷第33頁),現年37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仍
有28年之職業生涯,要難認聲請人有客觀上處於不能清償債
務之經濟狀態,審酌其目前所有之財產價值、未來可正常獲
得之勞務報酬、目前生活必要支出情形,以及參諸全體債權
人之債權數額與聲請人間之利益衡平等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
,堪認聲請人客觀上之經濟狀態仍具有清償能力,實不能排
除未來有逐期清償債務之可能,自難遽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
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存在。從而,本件聲請核與消債
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法定要件
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具有相當收入,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依
  其工作、勞力狀況所具之清償能力以觀,尚非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
  「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法定要件不合,是本件更
  生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五、至聲請人所預納之郵務送達費4,080元,則待本件更生事件 確定後,如尚有賸餘,再檢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
日 期 應領金額(新臺幣) 112年3月 29,675元 112年4月 31,875元 112年5月 30,628元 112年6月 30,350元 112年7月 30,600元 112年8月 28,578元 112年9月 29,625元 112年10月 30,550元 112年11月 30,250元 112年12月 30,300元 113年1月 31,170元 113年2月 29,675元 113年3月 31,470元 113年4月 31,270元 113年5月 31,820元 113年6月 31,420元 113年7月 29,420元 113年8月 30,185元 113年9月 29,620元 113年10月 29,370元 113年11月 29,670元 113年12月 29,720元 114年1月 28,000元 114年2月 29,675元 114年3月 28,628元 114年5月 28,000元 114年6月 28,950元    合計:810,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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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