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25號
PCDV,114,消債更,125,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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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志宏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志宏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同條例第45條第
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營廠房,因經營不善而積欠龐大債務
無力清償,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
)調解不成立。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最大債權金
機構台新商銀提出「分180期、年利率0%、每期清償12,126
元」之協商方案,惟聲請人無法負擔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08號卷核閱無訛。則聲
請人確有依照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
 ㈡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聲請可否准許,須審究聲請人的情況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者」之要件。經查:
 ⒈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觀之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
,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南山人壽之有效人壽
險3筆、投保於國泰人壽之有效保險3筆。又依民國111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該2年之所
得合計為190,000元。另聲請人陳稱其目前任職於工程行
自114年1月至4月薪資合計為146,600元,無領取任何補助等
情,並提出切結書、薪資表為憑,本院暫以36,650元【計算
式:146,600÷4=36,650】列計為其每月可處分所得。
 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14年
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6,900元之1.2倍即20,280元,核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7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相符,應可採認。
 ⒊準此,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6,65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20,280元後,餘額為16,370元。固足以負擔上開每月還
款12,126元之協商方案。然上開協商方案未包含非金融機構
債務,聲請人仍有遭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追償或強制執行扣薪
,致原訂方案無法履行之可能。又依聲請人陳報包含金融機
構、非金融機構債務之債務總額約為4,696,480元,以此計
算聲請人約23.90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4,696,480÷16,
370÷12≒23.90】,較之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6至8年之履行期限為長,堪認仍
有依循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實益。衡諸聲請人之財產、勞力
及信用等現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應可認其客觀上已符合
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
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另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
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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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