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14年度,5號
PCDV,114,消,5,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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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人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景平分公司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消字第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
,限期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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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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