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廖克崎
代 理 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大唐婚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給予扶助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審查表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勞動部委託辦理勞工法律扶助
專用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其資力符合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堪認聲請人所指上情,
尚屬非需。又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並非顯
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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