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雷昫虎
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固德清潔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麐
相 對 人 李文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應更正增加「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彭韻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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