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78號
PCDV,114,救,178,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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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黃惠吟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再抗
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分
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第2項等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福皮醫師蘆洲診所間請求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10月1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上述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温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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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