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順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堂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守男
林順昌
楊堂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肆萬壹仟零
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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