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吳肅慶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簽訂之民間
借貸契約無效;㈡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8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㈢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交付之本票一只,
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視為已交付歸還。查系爭房地坐落於新北
市新店區,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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