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80號
PCDV,114,審訴,80,202510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原 告 翁譽維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陳庭琪律師
被 告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良
被 告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9,986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1,580,000元,及其中新台幣790,000元自民國
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中790,000元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另查本件訴訟於114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起訴
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應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爰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582,516元【計算式:1,580,000元+790,000元*
226日*5/10000+790,000元*15/365年*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原告僅繳納19,986元,尚不
足1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

1/1頁


參考資料
瀚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