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4年度,240號
PCDV,114,審訴,24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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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40號
原 告 曹瓊月
被 告 嚴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
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
有裁判費11,92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以114
年度補字第160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詎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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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