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90號
PCDV,114,審補,90,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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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宗暉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律師
林兆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嘉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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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