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89號
PCDV,114,審補,89,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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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89號
原 告 李宇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哲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9,300元,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上未簽名
、用印,請一併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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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