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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86號
PCDV,114,審補,8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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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86號
原 告 歐蕙蘭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被 告 歐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昭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2,8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8,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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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