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80號
原 告 洪照鈞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銓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萬4,17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0,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