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73號
PCDV,114,審補,73,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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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73號
原 告 葉常青

訴訟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被 告 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
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883,200元,及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經核,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
114年10月6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6,830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883,200元 1 利息 883,200元 114年9月7日 114年10月6日 (30/365) 5% 3,629.59元 小計 3.629.59元 合計 886,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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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