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71號
PCDV,114,審補,71,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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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71號
原 告 何一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璟天林政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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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