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7號
原 告 余蔡誌朗
被 告 李紹徵
文若綺
林以立
呂金儒
李宥家
黃駿傑
涂瑞錫
陳玫伊
林千翔
黃柏瑋
劉泳均
何威震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林怡汝
何承曄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本件兩造同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6841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而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就系爭執行事件民國114年7月2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表一部分
,次序欄35、36、37、39、40、42、45、46、47、50、52、53、
54、55、56、57所載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並將次序欄58債權人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債權由「次優先債權」改列為「普通債權」
,並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依各自普通債權佔全體普通債權總額之比
例製作「更正後分配表」;就分配表表二部分,次序欄31、33、
34、35、36、37、38所載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並將次序欄40債權
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債權由「次優先債權」改列為「普通債
權」,並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依各自普通債權佔全體普通債權總額
之比例製作「更正後分配表」。核附表一次序欄35、36、37、39
、40、42、45、46、47、50、52、53、54、55、56、57部分債權
經剔除後,受分配金額之差額共計460萬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
示),由次序欄48優先債權人王冠詠受分配51萬3,634元、次序
欄49優先債權人陳瑋璘受分配23萬8,411元、次序欄51優先債權
人鍾孟妤受分配347萬4,301元後,剩餘37萬3,654元,剩餘金額
由改列為普通債權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原告依各自普通債
權佔全體普通債權總額之比例受分配,即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受分配372,685元(計算式:269,320,000/(269,320,000+700,0
00)×373,654=372,68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原告受分配969元(計算式:700,000/(269,320,000+700,00
0)×373,654=969)。又附表二次序欄31、33、34、35、36、37
、38部分債權經剔除後,受分配金額之差額共計193萬8,483元
(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由次序欄39優先債權人君立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受分配193萬8,483元後,改列為普通債權人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原告已無剩餘金額可受分配。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
分配額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元(計算式:969+
0=9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表一 次序欄 債權種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 原分配金額 變更後金額 差額 35 第7順位抵押權 優先 李紹徵 2,000,000 0 2,000,000 36 第8順位抵押權 優先 文若綺 150,000 0 150,000 37 第9順位抵押權 優先 林以立 200,000 0 200,000 39 第11順位抵押權 優先 呂金儒 100,000 0 100,000 40 第12順位抵押權 優先 李宥家 200,000 0 200,000 42 第14順位抵押權 優先 黃駿傑 450,000 0 450,000 45 第16順位抵押權 優先 涂瑞錫 400,000 0 400,000 46 第17順位抵押權 優先 陳玫伊 600,000 0 600,000 47 第18順位抵押權 優先 林千翔 500,000 0 500,000 50 第21順位抵押權 優先 黃柏瑋 0 0 0 52 第23順位抵押權 優先 劉泳均 0 0 0 53 第24順位抵押權 優先 何威震 0 0 0 54 第25順位抵押權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0 0 0 55 第26順位抵押權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0 0 0 56 第27順位抵押權 優先 林怡汝 0 0 0 57 第28順位抵押權 優先 何承曄 0 0 0 小計 4,600,000 48 第19順位抵押權 優先 王冠詠 0 513,634 513,634 49 第20順位抵押權 優先 陳瑋璘 0 238,411 238,411 51 第22順位抵押權 優先 鍾孟妤 0 3,474,301 3,474,301 可分配餘額 373,654 58 保全追徵 (改列)普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0 372,685 372,685 59 清償債務 普通 余蔡誌朗 0 969 969
表二 次序欄 權權種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 原分配金額 變更後金額 差額 31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黃柏瑋 500,000 0 500,000 33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劉泳均 570,000 0 570,000 34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何威震 300,000 0 300,000 35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568,483 0 568,483 36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0 0 0 37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林怡汝 0 0 0 38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何承曄 0 0 0 小計 1,938,483 39 第29順位抵押權 優先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 1,938,483 1,938,483 可分配餘額 0 40 保全追徵 (改列)普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0 0 0 41 清償債務 普通 余蔡誌朗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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