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麗銀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