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55號
PCDV,114,審補,55,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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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湘穎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娪綺、朱柏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91
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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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