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鄭貴珍
黃晨書
林祐如
宋承儒
李熒芝
鄧誠敦
劉宴齊
李婉蓉
范乃雯
詹世瑄
陳姿螢
林蔚安
蘇盈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
開訴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及法律關係,均為獨立之請求,其
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
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核屬普通共同
訴訟,且原告復表示選擇分開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即應依原告所
請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繳納裁判費
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鄭貴珍 421,175元 5,790元 2 黃晨書 405,160元 5,530元 3 林祐如 493,020元 6,700元 4 宋承儒 290,825元 4,100元 5 李熒芝 243,870元 3,450元 6 鄧誠敦 488,060元 6,570元 7 劉宴齊 438,270元 5,920元 8 李婉蓉 99,820元 1,500元 9 范乃雯 295,750元 4,100元 10 詹世瑄 275,595元 3,840元 11 陳姿螢 420,140元 5,790元 12 林蔚安 482,510元 6,570元 13 蘇盈如 516,350元 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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