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28號
PCDV,114,審補,28,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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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8號
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原 告 廣源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25,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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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源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