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4號
原 告 王冠賢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林芸律師
被 告 林冠丞
陳柏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