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3號
原 告 沈晏莛
被 告 林榮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8萬1,502元,及其中625萬元自
民國109年6月2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其中463
萬1,502元自109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經核,本件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5日止之本金及
利息合計為1,786萬3,6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786萬3,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7,7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8萬1,502元 1 利息 625萬元 109年6月25日 110年7月19日 (1+25/365) 20% 133萬5,616.44元 2 利息 625萬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9月25日 (4+68/365) 16% 418萬6,301.37元 3 利息 463萬1,502元 109年6月25日 114年9月25日 (5+93/365) 6% 146萬255.48元 小計 698萬2,173.29元 合計 1,786萬3,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