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侯欣妤
被 告 莊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