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周淑真
被 告 李秈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19萬2,05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8,2
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新
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210㎡,權利範圍48分之1)、
同段852-8地號(面積113㎡,權利範圍8分之1)、同段852-1
3地號(面積44㎡,權利範圍48分之1)、同段852-14地號(
面積15㎡,權利範圍48分之1)土地及其上同段3922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2分之1)(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之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及房屋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值為核定。
㈡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鄰近系爭房地且
條件相似(即同屬1樓之住家用建物)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近期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37萬元/㎡,此有查詢
結果列印附卷可佐。又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83.49㎡,此有系
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查,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
易總價應為4,038萬4,11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
48.37萬元/㎡×房屋總面積83.49㎡=4,038萬4,113元】。又本
件原告係請求移轉登記房地2分之1之應有部分,是本件原告
所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係2,01
9萬2,057元【計算式:4,038萬4,113×2分之1=2,019萬2,056
.5元】
三、是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9萬2,05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萬8,26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