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許長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6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