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114年度,100號
PCDV,114,審補,10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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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裕華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林嫣

被 告 吳三德

李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同段199之2號1樓房屋(即新北市○○區○○路0段0
00號1樓、同段199之2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
爭房屋(含土地)市價,3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18萬3126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3532
萬3174元【計算式:192.89㎡×18萬3126元/㎡=3532萬3174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
易價格,而房屋必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
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1年度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
出售房屋時,得以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
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
應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占座落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
總額之比例後,再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
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座落土地民國114年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14萬3000元,是座落土地之現值合計為848萬4202元【
計算式:1306.83㎡×14萬3000元/㎡×0.0454(即系爭房屋坐落土地
權利範圍)=848萬4202元】,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房屋評定現
值合計為68萬4400元,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總價額比例約
為7.46%【計算式:68萬4400元÷(68萬4400元+848萬4202元)=7
.46%,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
交易價額應為263萬5109元【計算式:3532萬3174元×7.46%=26
3萬5109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3萬5109元。加計
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
萬51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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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華機器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