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補字,114年度,10號
PCDV,114,審勞補,10,202510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吳鴻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福來即頂尖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2萬7,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231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6,07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本正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