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4年度,1964號
PCDV,114,家調,196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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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64號
原 告 程俊瑋
被 告 王怡婷
王郁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94,9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
1/2=2,794,9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4,2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訴訟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㈡向被繼承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或線上查詢其繼承人(
包括被代位之債務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㈢全體繼承人(即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華南銀行存款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35元 2 國泰世華存款 88元 3 板信銀行存款(板橋分行) 2,480元 4 板信銀行存款(土城分行) 166元 5 新莊龍鳳郵局存款 3,200,000元 6 板橋大觀路郵局存款 2,380,021元 7 遠東銀行存款(帳號末三碼:233) 0元 8 遠東銀行存款(帳號末三碼:241) 0元 9 板信股票(561股) 7,040元 10 新光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元 11 悠遊卡 0元 總價 5,589,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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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