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4年度,1478號
PCDV,114,家調,1478,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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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金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elody Kim Anderson間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次按法院認調解
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32條
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時調解聲明僅記載「希望相對人
出面談繼承事宜」等語,而未具體陳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
關文件證據,致本院未能依其書狀內容得知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為何。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
達後1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該
函業於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聲請人固於114年2月7日具狀提出被繼承人李菊子及聲請
人之戶籍謄本、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等件,惟迄未補正
本件應受調解之聲明、請求權基礎,縱本院依聲請人書狀中
事實及理由之陳述亦無法明確具體知悉。復經本院電詢聲請
人,聲請人亦僅覆以「不須分割遺產,只是要找出相對人」
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難認聲請人已就前開
事項為補正,致本院無法進行調解程序,本件顯有不能進行
調解之情事,本院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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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