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楊永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
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修正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相對人給付其代墊扶養費110,870
元及利息,及自民國114年5月起至未成年子女甲○○年滿20歲
止,給付其扶養費每月24,663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又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相
對人應按期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未成
年子女甲○○係000年00月00日生,自114年5月1日計至123年1
2月16日甲○○年滿20歲之日止,期間為9年7月16日,是此部
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為2,848,974元【(計算式:24,663元×
(9年×12月+7月+16/31日)=2,848,9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59,844元(計算式:110,8
70元+2,848,974元=2,959,844元),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用3,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