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吳清華
代 理 人 邱昱誠律師
被 告 呂皇卿
呂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拾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
事件。復按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土地公告地價係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所公告之地價;土地公
告現值則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同條例第46條規定每年
所公告之土地現值,乃政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
、評估之結果,非不得認與市價相當而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被繼承人呂永成所載之遺囑內容
,由原告取得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故附表所示之總價即原
告可得利益。而原告主張就附表編號2至7屬道路用地,應參
考同樣為道路用地之永和區民權段733號【面積2.89坪,總
價新臺幣(下同)150,000元】道路用地之實價登錄金額即
每平方公尺為15,700元(即每坪51,900元),惟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以「新北市永和區民治段」、
「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及「交易期間為113年9月至11
4年9月止」三要件搜尋,共八筆,最高單價為261,200元,
最低單價為80,600元,然依查詢結果可知交易價額會因不動
產之交易時間、面積而有區別,故本院認應依較為客觀之政
府機關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之最新之土
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附表編號2至7之不動產價值較為妥適。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附表所示之總額即新臺幣(下
同)87,862,1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862,1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756元,扣除已繳198,228元,尚
須補繳60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治段264地號土地 總面積: 72.2㎡ 1/1 依原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街之24巷12號3樓(陳證5-1)建物成交行情,每坪560,800元。(計算式:560,800×0.3025×72.2×1/1=12,248,1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248,152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2.68㎡ 1/3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00元。(計算式:180,000×1/3×82.68=4,960,800元)。 4,960,80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1.33㎡ 1/3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00元。(計算式:180,000×1/3×91.33=5,479,800元)。 5,479,80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9.41㎡ 1/3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00元。(計算式:180,000×1/3×89.41=5,364,600元)。 5,364,60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0.41㎡ 1/3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00元。(計算式:180,000×1/3×90.41=5,424,600元)。 5,424,60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809.28㎡ 1/3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00元。(計算式:180,000×1/3×809.28=48,556,800元)。 48,556,800元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6.29㎡ 1/3 依114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0,000元。(計算式:180,000×1/3×96.29=5,777,400元)。 5,777,400元 8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原告主張以報廢回收價格50,000元計算 50,000元 總價 87,862,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