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限制閱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74號
PCDV,114,家聲,7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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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張瑋

相 對 人 楊秉璋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現由本
院以114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4年
度板司調字第59號受理在案,後移至本庭續審,下稱系爭本
案)審理中,惟相對人於系爭本案民國114年9月23日開庭時
突提出民事準備㈡狀,該狀提及卷附即本院板橋簡易庭受理
系爭本案時依相對人之聲請所調閱之聲請人名下中國信託銀
行、玉山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帳戶於101年1
月1日至113年2月1日之交易明細(下稱系爭交易明細),系
爭交易明細非相對人之金流轉入聲請人帳戶之證據,僅泛列
聲請人各類帳戶之交易明細,尤涉第三人即聲請人娘家親屬
贈與或協助家庭資金調度部分,均與系爭本案無涉,倘貿然
公開,將嚴重侵害聲請人及第三人隱私,亦有超出系爭本案
爭點範圍之虞,爰依法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複製聲請人系
爭交易明細等語。
二、按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如准許
當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
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
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並於立法理由明示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圍內,
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系爭交易明細非相對人名下帳戶金流轉
入聲請人名下帳戶之證據,且涉第三人即聲請人娘家親屬贈
與或協助家庭資金調度部分,均與系爭本案無涉,倘貿然公
開,將嚴重侵害聲請人及第三人隱私,亦有超出系爭本案爭
點範圍之虞云云,惟系爭交易明細與系爭本案認定聲請人是
否無法律上原因提領相對人名下帳戶存款並轉存至自己名下
帳戶有關,屬兩造本件重要爭點,相對人如未能閱覽、抄綠
、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系爭交易明細,恐無法就系爭本案
爭執事項為充分攻防,有違訴訟平等原則,並影響本院就系
爭本案訴訟審判之進行及針對兩造爭執事項有無理由之認定
,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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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