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69號
PCDV,114,家聲,69,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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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周○

代 理 人 林佩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
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
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振雄等間114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8號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聲請人有聲請
錄音光碟以詳細比對證人證言精確內容之需要,以確保程序
正當及當事人訴訟權之行使,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
,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
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
無效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經本院
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
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
該次法庭錄音內容尚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事項,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交付本院114年8月28日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甚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並定有
行政罰鍰之規定,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其使用
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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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