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予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
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 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 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 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 。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 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 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 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 、第6點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核對鈞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行準備程序之開庭筆錄 是否與開庭狀況相符並反映當事人真意,爰依法庭錄音及其 利用辦法,請准予交付鈞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事件於114年7月25日行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8號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 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