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4年度,207號
PCDV,114,家救,20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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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宗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酌增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酌增扶養費事件,現由本院以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33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應全部准予扶助
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本
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
且由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
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
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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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