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481號
PCDV,114,婚,48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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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81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3
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離婚部分
,是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
女親權部分,是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聲請費1,500元。再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將來扶
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
用。是本件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4,500元
+1,500元=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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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