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434號
PCDV,114,婚,43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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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4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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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