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4年度,231號
PCDV,114,婚,231,202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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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離婚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11
4年度婚字第23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婚字第23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
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爰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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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