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1號
PCDV,114,執事聲,1,2025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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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莊名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票交割款之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4年度執事
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7
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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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