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61號
聲 請 人 謝OO
謝OO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嘉鴻
莊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
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瓊麗之孫,被繼承
人林瓊麗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林瓊麗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
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瓊麗之孫,被繼承人林瓊麗
於112年1月12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林瓊
麗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
,被繼承人林瓊麗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
鄭至貴、鄭佳宇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
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
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
。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
被繼承人林瓊麗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鄭
至貴、鄭佳宇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
請人自非當然繼承。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